關稅的退補分為哪些情況?

按照規定,進口貨物的收貨人、出口貨物的發貨人、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;同時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。  納稅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,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;逾期不繳納的,由海關自第八天起至繳清稅款日上,按日征收稅款總額的1%的滯納金;對超過三個月仍來繳納稅款的,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,必要時,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納稅人存款內扣除。關稅,退補  關稅的退補分補征、追征和退稅三種情況:  1、補征。是指進出口貨物、進出境物品放行后,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時,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、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。向納稅義務人補征。  2、追征。是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,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。  3、退稅。是指海關多征的稅款,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;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,可以要求海關退還,逾期不予受理。  辦理退稅時,應做到退稅依據確實,單證齊全,手續完備。納稅單位應填寫退稅申請,連同原來稅款繳納書及其他必要證件,送經原征稅海關核實,并簽署意見,注明退稅理由和退稅金額。單位退稅,一律轉帳退付,不退現金。辦理退稅手續,除海關原因退稅外,由納稅單位向海關交納手續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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